大明万历四十七年,三月十八日!
手印!
借贷之事,古来有之,可是这么黑心的高利贷,那就比较少见了。
据薛羽所知,《大明律》有规定:‘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,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,年月虽多,不过一本一利。违者笞四十,以余利计赃,重者坐赃论罪,杖一百!’
每月取利不过三分,就是每个月的利息不能超过百分之三。
年月虽多,不过一本一利,就是借贷的时间再长,最多百分之百的利息,也就是借一个,还两个!
可是猛虎帮的高利贷,竟然是月息三成,还要利滚利,二十两银子借出去,月底就变成了二十六两了、第二个月是三十三两零十二钱八分、第三个月是四十三两零一钱五分……
如此类推,到了年底的时候,这笔债务就变成四百六十五两零十五钱三分六厘银子了!
那位杂货铺的掌柜的,就算是卖房子卖地、砸锅卖铁,恐怕也还不上这么多银子吧!
退一步说,就算他侥幸凑够了银子,也是还不清债务的。
因为借据上写着,雪花纹银二十两,就算陈小手还了银子,猛虎帮还可以用银子的成色不足,要打一个折扣为借口,逼迫他偿还更多的银子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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