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日华两国为建设东亚新秩序,各自实施亲日、亲华教育及政策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二条日华两国对苏联共同设置宣传机构,井缔结军事攻守同盟条约,在平时互相交换情况。为确保内蒙及其联络线的治安,在必要的地区驻扎日本军队,在新疆驻扎中**队,互相协力在战时实行共同作战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三条日华两国共同逐步改变东亚的半殖民地地位,日本帮助中国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。为此,须研究协力所必要的措施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四条日华两国以东亚的经济复兴为目的进行经济合作,其具体办法另行研究。

        此外,经济合作,在中国以外的南洋,也依同样原则实行之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五条为实施上述条款,日华两国委派必要的委员。第六条日华两国尽可能努力使亚洲其他各国参加本协定。

        中国方面的行动计划

        在上海,日华双方代表谈判和平解决事变的条件,如果达成协议,梅恩平就从上海经香港到昆明。

        日本政府如确实承认上述条件,由中国方面的联系人转达给在重庆的汪兆铭。

        汪兆铭在一两天后与陈公博、陶希圣等干部同志一起,寻找借口逃出重庆去昆明。

        内容未完,下一页继续阅读